众所周知,《中华(参数配置 报价 点评)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08月01日起正式施行,于是,针对此法律出台的各种言论开始见诸各大媒体,在各抒己见、各执一词的大环境下,《反垄断法》的施行对于目前经营者的影响是好是坏已经难以用具体的数据去敲定。着眼汽车行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反垄断法》对汽车经营市场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作用。而恰好在该法律施行的前后几天,全国的汽车市场,特别在于中高级车市中,已经出现了集体井喷跳水降价的现象,一时间,也让不少人感觉到该法律的效力似乎已经在向经营者宣战,是为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宣战。然而,细心分析不难看出,中高级车在这么一个时间段出现集体跳水情况,也并非仅仅因为一部法律的施行,更重要的或许是整个车市发展的趋势所导致。

《反垄断法》非主因?或许只能算是诱因
当然,毫无疑问,《反垄断法》里面规定的某些条款确实对经营者是否出现垄断行为作出评定及处罚。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被认为构成了垄断协议,有类似行为的经营者将被处罚。这显然对于以4S经营为主模式的中国车市是一个比较沉重的打击,使得生产者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经营者必需按照其规定的最低价格出售,否则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相关制裁。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也就让终端经营者有了灵活运用价格策略的权利,并最终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消费者购买的信心。
然而,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经营者利用法律保护自身自由的同时,生产者也会刻意想法应对。当生产者以公开的事实表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如何如何,经营者要取得利润只能在产品成本之上达到自由,也就是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市场的价格并非由一部或者多部法律来左右,而还是由该产品的价值来决定的。同时,在价值一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则会根据自身的利润以及经营压力去控制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从这点来说,《反垄断法》的施行并不能视为各大热销车型井喷降价的主导因素,而因为其施行早已被经营者研究,在恰巧的时间里碰巧车市的震荡,也只能把《反垄断法》施行看作是车市暴动的诱惑因素。
责任编辑: 深圳-毕远浩













